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428号
梅辉忠:
本院受理原告严龙海诉被告梅辉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37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严龙海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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