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247号
魏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动物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爱民、魏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前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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