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302号
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宝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建润不锈钢有限公司、潘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工业品购销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返还货款60000元并承担利息(以60000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承担自2018年7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请求判令被告2对被告1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4日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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