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568号
李团结: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鲜味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团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6455元,并承担自2017年3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2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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