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大兵:
本院受理原告杨禹哲诉胡大兵(320882198509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返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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