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594号
李旧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旧生保险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李旧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97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22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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