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14号
谢庆庚:
本院受理原告周亚俊诉被告谢庆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2153616)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周亚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亚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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