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34号
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
本院受理原告靳忠跃诉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靳忠跃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合计人民币430000元;二、驳回原告靳忠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由原告靳忠跃负担184元,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负担77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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