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志刚、贾卫星、靳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锁柱诉吴志刚、贾卫星、靳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锁柱支付租金3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0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王锁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吴志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吴志刚负担819元,原告王锁柱负担4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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