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涛、顾继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施玉诉被告金涛、顾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金涛、被告顾继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施玉支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金涛、被告顾继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金涛、被告顾继慧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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