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建忠:
本院审理的原告倪鹏飞与被告戴建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064916)、张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戴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倪鹏飞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张中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倪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6元,由原告倪鹏飞承担1546元,被告戴建忠承担3120元,被告张中对此款3120元负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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