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207号
黄菊华、洪加银、王永中、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菊华(3204821966****6243)、洪加银(3204821966****0139)、王永中(3204221969****0130)、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50000元,支付利息81998.58元(计算至2016年6月11日),并承担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黄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王永中、洪加银、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黄菊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70元,由被告黄菊华、王永中、洪加银、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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