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五清: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小定铝合金经营部与被告张五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8201178)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7200元,并承担自从2014年5月18日算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2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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