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091号
李金平:
本院受理原告宋宏庆诉被告李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宋宏庆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宋宏庆负担。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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