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242号
彭夕忠: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65万元,支付利息54277.56元(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70000元。二、如果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薛建方抵押的位于宜兴市官林镇阳光花园别墅5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权第000548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最高债权金额为275万元)。三、被告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对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769元,由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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