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244号
彭夕忠: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薛建方、江苏学富建设有限公司、符建平、彭成、彭夕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61万元,支付利息285355.82元(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21万元。二、被告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学富建设有限公司、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对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5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6538元,由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学富建设有限公司、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