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81号
姜网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姜网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网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43947.25元,支付利息1944.62元(计算至2019年5月6日),并承担自2019年5月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费4600元。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被告姜网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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