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刚军、孙孟云、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刚军、张孟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7761.3元,支付利息3649.73元(计算至2019年2月26日),承担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9300元。二、被告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被告李刚军、张孟云、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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