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新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新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120元。如被告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常州本真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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