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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文彬诉被告严息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 15:24:12 浏览次数:249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彬诉被告严息美、刘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102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周文彬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周文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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