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邓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与被告赵邓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6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4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赵邓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莉支付货款9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赵邓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邓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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