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360号
韩卫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华诉被告韩卫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韩卫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陈国华人民币60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卫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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