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罗生、许云华、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国洪诉被告许罗生、许云华、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8万元,并承担2019年7月15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的千分之六点五的月利率。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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