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云:
原告袁小春与被告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袁小春借款人民币19000元,支付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同时支付违约金10000元。驳回原告袁小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人民币520元,由原告袁小春负担25元,被告周云负担49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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