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四川共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
吴志华(510103196802146637):
本院受理原告倪息珍与被告四川共链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吴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倪息珍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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