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易源环保设备厂与被告江苏永泰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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