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271号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和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和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9350元,并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9月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货款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济南和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33元,由原告济南和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553元,由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8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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