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624号
艾荣臻: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艾荣臻、徐玲、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艾荣臻、徐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借款325117.46元,支付利息2823.33元(含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3日),并承担自2019年6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承担律师费29000元。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艾荣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负担1577元,被告艾荣臻、徐玲、常州市金坛区同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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