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夏以强:
本院受理原告周仁福诉被告夏以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630424051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周仁福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594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0年2月24日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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