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480号
魏旭芹: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诉被告魏旭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旭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信用卡项下借款17992.41元,支付利息8707.27元(计算至2019年4 月8日),并承担自2019年4 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761元,被告魏旭芹负担58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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