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77号
李欢粒:
本院受理原告佘锡荣与被告李欢粒(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092467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李欢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佘锡荣返还借款5600元,支付利息2056元,合计人民币7656元。二、驳回原告佘锡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佘锡荣承担26元,被告李欢粒承担54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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