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112号
张晖:
本院受理原告盛国建与被告张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411014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盛国建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盛国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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