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322号
常州市金坛区海清全屋智能家居集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颜玉忠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海清全屋智能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海清全屋智能家居集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颜玉忠劳务费人民币44744元,并赔偿自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海清全屋智能家居集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4元。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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