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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马建群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 9:51:09 浏览次数:1851

 

   

 

(2019)苏0413民初6712号

马建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马建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马建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70654.3元,支付利息657.2元(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并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继续承担上述借款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建群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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