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951号
常州市金坛区罗盛焊接器材厂、许云华、许罗生、顾林凤: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6951号原告王爱珍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罗盛焊接器材厂、被告许云华(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5204917)、被告许罗生(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326493X)、被告顾林凤(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224494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95000元,利息11400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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