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952号
许罗生、许云华、顾林凤、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6952号原告王爱珍诉被告许罗生(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326493X)、被告许云华(男,汉族,1987年5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5204917)、被告顾林凤(女,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12244949)、被告常州市龙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87800元,利息17806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1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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