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刘金和(居民身份号码320482196112156914):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鑫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刘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6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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