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谷建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明强诉被告谷建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40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整以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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