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龙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龙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9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637457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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