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11号
焦留俊、褚息金:
本院受理原告周坤生诉被告焦留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12173371)、褚息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62331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焦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周坤生借款100000元、承担利息25000元,合计125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承担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褚息金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25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坤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焦留俊负担2240元,由被告焦留俊、褚息金共同负担5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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