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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联庚机电设备金坛分公司诉被告曹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9 16:37:37 浏览次数:244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2019)苏0413民初2479号

曹国飞: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联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曹国飞(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9260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原告常州联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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