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79号
曹国飞: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联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诉被告曹国飞(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9260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原告常州联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待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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