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奎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冯奎东、六安市金东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7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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