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348号
符彬彬: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7348号原告王洋洋诉被告符彬彬(男,1988年7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7240150)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符昕苒随被告共同生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