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连生:
本院审理的原告梅辉忠与被告韩连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803561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739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梅辉忠要求你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56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给付之日止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17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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