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772号
陈国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93734.72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10148.97元;三、被告陈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国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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