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507号
本院受理原告周海保与被告刘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231X)、汤芸(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230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90元,由原告周海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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