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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王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2 13:44:18 浏览次数:258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0228****)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本金4908.79元,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违约金)1094.93元,合计6003.72元。支付从2019年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的利息、罚息。如果被告王国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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