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奕奕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22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陈建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奕奕钢材有限公司货款17800元及利息损失(以17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陈建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元,由被告陈建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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