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830号
朱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黄碧芬诉被告朱春高、朱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朱春高、朱国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黄碧芬借款人民币54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黄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春高、朱国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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