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216号
刘小俊:
本院受理原告孙建良与被告刘小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01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小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孙建良货款人民币23000元,并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货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由被告刘小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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